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非常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而信用证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是绝对安全的,会有一定的风险,今天立量多外综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信用证有哪些风险,一起来看看吧。
一、信用证的风险来源
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具体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 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 险。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 《UCP600》的规定,银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 立的合同,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二、信用证有哪些风险
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
不符点是信用证最常见的风险,一旦出现不符点,不仅出口收汇没有了保障,而且还往往对开证行和买方丧失了追索权,只能吃哑巴亏。现在企业普遍对不符点的风险有比较高的认识程度,只是需要注意,不符点信用证的比例越来越高,据有关银行统计,完全没有不符点的信用证比例已低于10%。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 国际贸易 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防范措施: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 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行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针对“单证不一致”风险的防范与补救:
买卖双方往往因为经验不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常常出现遗漏重要条款的可能性,买方会在开立信用证是假劣条款,但是却疏于通 知卖方,使得卖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开立信用证是建立在买方向开征银行交付一定抵押担保金的基础上的,如果卖方需要修改信用证,就会耽误交易日期,国际 市场上的汇率、利率不断变化,会增加买方的.风险,同时银行会加收手续费。这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要尽量规避“ 单证不一致”的风险。
2.买方蓄意欺诈
较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来看,买方蓄意欺诈会给受益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 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 买方欺诈是其中一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获得货物,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 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人“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买方该类欺诈,既涉及到出口方,又涉及出口银行,对一国的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因此,出口方及其银行要对这类风险进行严密积极的应对。首先, 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如发现任何疑点,应进行及时的咨询。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也应极其慎重,要有 自己的一套原则,不能盲目听信他人,严格认真对待合作前的资信调查,如果可以,最好派公司成员进行实地调查,以免遇到“空头”公司。即便签订了合同,也要 对于买方抱有怀疑态度,认真审核信用证,银行侧重审来证得有效性和风险性,出口方应注意信用证的条款内容,防止与合同条款不符。
3.软条款陷阱、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地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买方通过开证行,可以很轻易的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一般比较容易识别,出口企业只需要多和国内银行沟通。
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 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条款自身相互矛盾,如运输方式要求与使用贸易术语不符。
(2)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但是,一旦开立,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措施。
(1)针对国际贸易 术语 选择中的软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针对“客检条款”。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
4、货权丧失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对安全,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货权。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丧失货权的情况层出不穷。“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担保提货”、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等都有可能使货权在未有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情况下丧失,这时的风险已经不是纯粹信用证的风险,已经演变成“类赊销”的风险。
5、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
一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实信用等级并不高,因为许多国际(地区)实行金融业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资质良莠不齐,不能以中资银行的概念来看待。建议找信誉好的大银行。
6、对开证行没有追索权的风险
出口贸易中,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的同时还无法对负债人主张债权,这种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也大量存在。在出口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是转让信用证,广泛存在于中间商贸易中。如欧美客户开立一张信用证到香港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转让行在原信用证基础上稍作修改让至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因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往往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建议对于采用转让信用证交易的,尽量调整结算方式。
7、汇路受阻的风险
出口贸易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是否可以正常收到货款还受制于买方国家(地区)层面的因素,最常见的是汇路问题,即外汇无法正常流出或正常流经第三国(地区)。比如出口伊朗,影响收汇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伊朗开证行是否可将外汇付至出口企业。